#專文報導
楊光舜/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博士生
2018年5月7日,內布拉斯加州眾議員培根(Don Bacon)提出了《台灣國防評估委員會法案》( H.R. 5680: Taiwan Defense Assessment Commission Act of 2018, TDACA)。這個法案提出之初,並沒有引起台灣太大的反應。但是在台灣叩關世界衛生大會再次受挫,與布吉納法索斷交,以及科羅拉多州參議員賈德納(Cory Gardner)提出《台灣國際參與法案》( S. 2962: Taiwan International Participation Act of 2018, TIPA)後,這個法案才被重新報導。
我在這個法案提出之初曾經指出,這個法案和去年參眾兩院提出的《台灣安全法》(H.R. 4288/ S. 1620: Taiwan Security Act)相比,是較為保守的法案。因為如果該法通過後,美國對台灣的軍事援助是由國防部所要成立的委員會來評估。而《台安法》鉅細靡遺地規定了許多具體對台的軍事援助。不過如果仔細比較會發現,兩項法案的重點是不同的。《台安法》像是將對台灣的軍事援助常態化,而不是每年在《國防授權法案》規定。內容也像是直接把武器給台灣,把台灣軍人訓練好,甚至有類似軍事同盟的互設停靠港規定。
然而如果我們仔細推敲會發現,TDACA的立法精神和《台安法》是不太一樣的。 TDACA雖然沒有具體規定要給予那些援助,但是成立的委員會卻幾乎像是一個台灣軍方的太上單位。台灣與美國不像日本及南韓那樣有軍事同盟,但這個委員會已經具備部份司令部的功能。請看看這個委員會所評估的內容 ...(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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